一、房产证只写一方名字,离婚后房子归谁
在房产证仅为一方姓名的情况下,离婚后房屋的归属权如何确定
需根据实际情形进行详细深入的剖析与妥善处置。若在婚前阶段,其中一方独自承担购房费用,那么在房产证上仅记载其单独姓名的情况下,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;
然而,若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,无论房产证上是否记录了单方或双方的姓名,均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,应由夫妻双方依据平等协商的原则予以分割,如协商无果,可诉诸法律裁决;若双方在购买过程中均有出资,按照共同财产的性质,应按照双方的投资比例对房屋进行分割。
《民法典
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
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,应当依法予以保护。
二、房产证只写一个人的名字是否合法
(1)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,房产证仅能由国家授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。
(2)房产证作为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权威性书面证明文件,可以详细记录该房屋的共有状态及是否设立了担保物权等相关信息。
依据一物一权的基本法理,房产证遵循一房一证的原则,即每一栋具备独立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的房屋(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)仅享有一次所有权,在不动产登记中也只能存在一项所有权登记,因此,仅能颁发一份房产证。
(3)房产证的颁发对象必须是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,若该房屋属于共有财产,则除向房屋所有权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外,还需向共有人颁发共有权证。
(4)房产证是由负责特定房屋权属情况登记的机构在完成登记后,向特定权利人颁发的权属证明文件,其所载明的内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中的内容保持一致。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一十六条
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。
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。
第二百一十七条
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。
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,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;
记载不一致的,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,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。
《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》第六条
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人,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,经审查核实后,领取房屋所有权证;
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,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。
数人共有的城市私有房屋,房屋所有人应当领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房屋所有权证。
三、房产证只写老婆一个人的名字还能要到房吗
在购房过程中,夫妻双方只签署其中一人的姓名确实可行,然而需要注意的是,若婚后购置房屋仅登记于任一方名下,在此情况下,若离婚确为夫妻共有财产所购得房产,即便仅有一方之名,亦应视为属夫妻双方所有;在此基础上,无论是署双方名义抑或单方姓名,均不会对该房产所有权的确定产生实质性影响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
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
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
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
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
房产证仅一方姓名,离婚后归属权需视情况而定。婚前一方独自购房,房产证仅登记其姓名,则为个人财产。婚内购房,无论是否登记双方姓名,均视为共同财产,按平等协商或法律裁决分割。若双方均有出资,按投资比例分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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